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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权益

时间:2018-05-22 08:40:00 来源: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我省出台《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人社厅2010年印发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修订后的《分类目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未修订的《分类目录》将同时废止。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办法》明确,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报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以在工伤职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后向管辖地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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